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部门、驻村工作队:
《巡田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细则》已经乡党政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巡田乡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日
巡田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过渡期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新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县级为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乡财政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包括 :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包括:实施带动搬迁户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贴息。
3.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包括:从中央衔接资金中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对省内跨县就业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的乡村生产加工车间、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和发展产业的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等给予一定生产奖补或就业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实行“以奖代投”补贴政策。包括: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农产品精加工,农产品保鲜冷藏;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农田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乡财政所要建立全乡衔接资金使用台账,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衔接资金的监管,各村应加强对衔接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管理,建立衔接资金使用台账并按时向乡财政所报送。
第四条 衔接资金使用要求
(一)衔接资金投入到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所有的项目时要落实利益联结措施,并与经营主体签订利益联结机制协议。
(二)衔接资金安排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占比要逐年提高。
(三)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垫资、偿还债务、工作经费等。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内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村委会可结合工作实际,分别从县级衔接资金中据实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预算编制、评审、招标、监理、质量检测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四自两会三公开”的项目不得开支招标和监理费)。
第五条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验收、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村应履行对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管责任。
第六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村要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乡财政所要将县财政局发送的统筹整合资金年初分配方案和年中调整方案分别在乡镇和村级公示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不少于10日,并将公告公示资料拍照存档。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将行业主管部门发送的项目实施方案分别在乡和村级公示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不少于10日,并将公告公示资料拍照存档。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将行业主管部门发送的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完成情况在乡镇、村公示栏进行公告公示,并将公告公示资料拍照存于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
第七条 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
(一)乡属相关部门依据衔接资金实施方案填制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县财政局统一监制)。
(二)项目竣工结算后项目实施单位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账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方案(计划);
2.“四自两会三公开”资料;
3.项目施工合同书,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还应附采购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4.统筹整合资金报账审批表(县财政局统一监制);
5.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县财政局统一监制);
6.费用支出明细表;
7.合法会计原始凭证;
8.工程预、结算书;
9.工程预、结算评审结论;
10.项目施工前和竣工后同一位置拍摄的照片;
11.税务发票;
12.预算单位费用开支财务会审表;
13.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结算价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账务处理列“其他应付款”,期限为一年,不计息。保证期到期后,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质保金全额退还。
第八条 乡财政所按照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开展监管和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统筹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巡田乡财政所。